一個公司的發展離不開員工,更需要經驗豐富的員工。以人為本,沒有一個良好的團隊公司的運轉也會有影響,所以留住人才就是公司的重中之重。然而現今都是無奸不商,很多用人單位留住人才的方法不是采用激勵政策,沒有滿足員工的需求,反而讓員工對公司失望。
員工沒有了留下來的理由自然會離開。而公司卻用扣押員工工資或福利,以此手段來強留員工。
案例
林某是一家公司的外貿組長,在那家公司2年,業績相當不錯。不過底薪一直沒有提,也沒有什么補貼,他想自己出去單做。他提前一個月申請辭職,可是老板拒絕,他得理由是外貿部現在都是新人,讓他再培訓一段時間,他堅持說要走,老板就說你壓了一年的抽成幾萬都還在,難道你都不要了。一年后他又申請辭職,因為他除了靠自己抽成,其他方面根本就沒有提升。然而老板還是不肯放走這個人才,林某只好不再接業務,等上一次的抽成拿得差不多就可以自動離職。
其實林某已經按法規提前一個月申請辭職而用人單位卻拒絕,這本身就已經觸犯了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
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用人單位不得剝奪員工辭職權
如果沒有和用人單位續簽勞動合同,但他仍然上班至今,這段時間屬于事實勞動關系,在無勞動合同約束的情況下,林某可以隨時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無須經過用人單位批準。用人單位以扣押工資來限制林某辭職的做法剝奪了勞動者的辭職權,也違反了勞動保障法律關于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以及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在5日內一次性結清工資等規定,是一種違法行為。
勞動者多了解《勞動法》的知識,用法律維護自身權益不受侵犯。 林某可以就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行為向當地的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