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在很大程度上為勞動者提供了保障,但是很多勞動者因不了解勞動法或把勞動合同當成一張無用的紙,在簽訂時沒有仔細注意合同上的條款。而雇主也抓住了勞動者的這些心理,在合同中做了一些手腳。所以呢就存在很多無效合同,那么你了解什么樣的合同是無效的嗎?
相關專業人士為大家介紹了幾種最常見的無效勞動合同,職場新人尤其要注意,以防上當。
開空頭支票,口頭約定,口頭承諾
個別外資企業、私營企業和集體企業經營者出于企業自身需要,在招聘時故意不與求職者訂立勞動合同,僅作一些口頭約定。就算在口頭約定包含了正規勞動合同中的所有條例,如果僅是口頭約定,一旦出現糾紛,求職者權益就將受到損害。
我國《勞動法》第19條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合同訂立”,因此,口頭約定合同在我國是沒有任何法律效力的,只有落到紙面上,才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由于求職者大多數極為珍惜這一就業機會,一般不敢對此提出或堅持簽訂勞動合同的要求。
隱性條款,不公平條款
在合同中存在隱性條款,如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承諾要為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但是卻沒有說明是購買哪幾種保險,甚至沒有說明是什么時候購買,而勞動者卻對這些方面疏忽,最后導致這些承諾都成為空頭支票。部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其約定條款明顯傾向用人單位一方,此種情形目前相當普遍,應引起求職者的重視。
專家提醒求職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一定要逐條審查,對一些不合理、顯失公平的內容應提出質疑,堅決拒絕,否則就是放棄了自己的權力,接受了“霸王條款”。
強迫條款
一些用人單位招工時,借由公司在擴建中,想求職者提出將勞動者部分工資作為公司的集資款、風險金,并脅迫勞動者與其訂立所謂的自愿交納協議書,企圖以書面協議掩蓋其行為的違法性。
在《勞動法》第17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附帶保證的合同
部分企業為約束勞動者的行為。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硬性規定另簽一份“保證書”,其內容是強迫勞動者接受一些不合理的規則和條件,并把該保證書作為勞動合同附件來約束勞動者。這樣的勞動合同也是無效的。
真假合同
合同也是有真有假的,應聘者一定要擦亮雙眼。
某些外資企業、私營企業或集體企業為應付勞動仲裁部門的監督管理,與勞動者簽訂真假兩份合同,以符合有關規定的“假合同”應付勞動管理部門的檢查,實際上卻用按自己意愿與勞動者訂立的不規范甚至違法勞動合同來約束勞動者。勞動者一旦發現了這樣的情況,一定要求助相關勞動部門。為自身爭取應得的權益
扣押證件,扣押福利
部分用人單位為防止勞動者“跳槽”,在訂立勞動合同時,要求勞動將其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甚至扣留勞動者應得的福利,一旦勞動者“跳槽”,用人單位便將抵押物扣留。
這種做法不但違反了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而且嚴重損害了勞動者權益。
無保障的勞動合同
一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不具備病、傷、殘、死亡補助和撫恤等內容,或雖有此條款但不符合國家法律規定,這點也需要注意。
如果簽了這種無保障的合同,勞動者一旦發生病、傷、殘、死亡等情況時,企業或者以較低的金額給予一次性補助,其額度遠低于實際發生的醫療費和國家有關的法定標準,使勞動者權益無法得到保障。這樣的合同也是無效的。
專家提醒求職者,無效或不合理的勞動合同五花八門,不勝枚舉。因此求職者平時多學習一些有關法律知識,一旦遇上類似問題,就可以法律為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勞動者尤其是職場新手在求職過程中,一定要多了解《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知識,在維護自身權益的同時,也雇主不再坑害更多為工作而辛苦付出卻得不到應有權益的勞動者。